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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

更新时间:2003-05-26  关注量:266  喜欢(160)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的“旅游业”是指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规定的业务。

  二、《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指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的纳税人,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民航的货物运输和机场地面服务等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通知》第二条 “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减、免、缓政策”,是指省政府对纳税人在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缓政策。

  四、星级酒店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证书的各种级别的酒店。

  五、纳税人应将免税、减税范围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开记帐,凡没有分开记帐的,一律全额计税。

  六、“双定业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在纳税申报表上作审核审批意见。其他业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原则上报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海口、三亚地税局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报海口、三亚地税局备案。各直属地方税务局须于每月25日前根据税种分别向省局主管处报送上月的减免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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