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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5-26  关注量:1014  喜欢(26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捐赠问题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问题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三、关于住房补贴问题1999年12月31日我省停止实物分房后,对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以及已享受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领取离退休金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在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以及自建住房)时一次性补发。

  一次性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230元)×住房补贴面积住房补贴面积为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科员及一般职工75平方米,科级(含中级技术职务)85平方米,处级(含副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厅级(含正高级技术职务)130平方米,省级230平方米。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按差额部分计算住房补贴面积。

  (二)按月补贴方式,即在住房补贴年限内,按月计发。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累计为20年(240个月)。

  月住房补贴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住房补贴率1999年至2003年住房补贴率为15%。以后年度住房补贴率由省国税、地税局将根据省房改办公布的补贴率予以明确。

  (三)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即对职工1999年底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一次性补发,2001年1月后实行按月补贴。前后总计发足240个月。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一次性补贴额×1999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月数/240(月),其中一次性补贴额按本条 第(一)项计算。2000年1月后按本条 第(二)项计算,实行按月补贴。

  按以上标准列支的住房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以上标准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关于办公通讯费用标准问题企业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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