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4-01-20  关注量:418  喜欢(226)

  深圳市财政局:你局深财会字(1993)第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收入实现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经营房地产业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房地产营业收入的实现,应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营业收入实现的规定执行,即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请示”中所称的完成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是对长期工程合同所采用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的确认。

  1994年1月20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公布第五批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证书单位名单的通知

3、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

4、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