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据了解,近年来在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中,一些地方的某些部门,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个人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城市设施文教卫生费,农转非综合管理费、新干部岗位培训费、人才交流费、入编费、建档费,甚至订阅某种杂志费等等。各种名目的收费每人多则高达四、五千元,少则近2000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工资收入本来就很低的民办教师,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还以不交费,就不给办选招手续相威胁。所有这些做法在群众中已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引起了广大民办教师的强烈不满,许多民办教师纷纷来信来访要求制止和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转公”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二、凡1991年11月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计社会〔1991〕1354号文以后,已经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地区和单位,应将已收款项如数退还给教师本人,并做出解释。
三、今后如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阅读: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意见的通知
4、关于推荐2004—2005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