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发售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6-17  关注量:459  喜欢(12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部分市县请示,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因此,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统一纳入户籍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而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其因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其发售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建立收支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真实、及时对其销售(生产)情况进行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其实际销售(生产)情况。原核定属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实际销售(生产)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查实,按偷税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对其核实一次实际销售(生产)额。

  四、为便于CTAIS软件的操作和管理,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统一设置为“零”,每月申报期内,由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批量申报处理。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回信精神 做好庆祝2006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发售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