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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8-22  关注量:259  喜欢(39)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除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余的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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