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除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余的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相关阅读: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