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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关于公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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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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