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1-09-28  关注量:642  喜欢(2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号

5、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