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结算中心“应缴营业税”问题的报告》(陕石财字[1998]106号)收悉。关于你公司结算中心统贷统还省工商银行资金,进行系统内资金调剂并收取管理费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你公司为实行“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经营机制,公司内部设立了资金结算中心。该中心统贷统还省工商银行信贷资金,统一为系统内进行资金调剂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管理费,用于有关业务支出。对这部分管理费收入,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3、关于印发《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
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
5、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石油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