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
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2022年10月25日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年)的通知
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驻陕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