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相关阅读:
2、关于江苏省宜兴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
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