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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负担,鼓励招商引资,依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停征收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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