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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已全面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了解,国税部门即将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的部分票据实施监管。因此,各市县国税局要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将所属辖区内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列入国地税共管户的范围,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以确保国税部门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重新办理加盖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其税务登记的办理,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4〕176号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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