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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一分局、阎良分局、临潼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年发生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年发生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成本;年发生额超过5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后,报市国税局审批或呈报审批后计入成本。
二、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年发生额(指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当期应计入成本数。下同)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直接计入成本;年发生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成本;年发生额超过5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报市国税局审批后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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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5、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