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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

更新时间:1996-05-03  关注量:658  喜欢(205)

  准确的统计数据是进行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级教育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在加强统计工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教育统计数据基本上是真实可靠的。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统计数据失实的问题。其中,任意修改统计数字,虚报夸大办学条件;不作调查,以上年数字代替当年报表数据;统计年报中错报、漏报统计数据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如不及早采取有力措施,使其进一步蔓延,将导致更严重的统计数据失实,从而给教育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不必要的干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就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教育,提高统计法制意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继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统计法制教育,增强统计法制意识,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执法,把教育统计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认真行使统计职权。任何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对统计人员依法填报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胁迫、授意统计人员修改。各级教育统计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教育统计基础建设。学校及教育行政基层单位,应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和统计台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数据库,做到数出有据,确保教育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

  三、严格执行统计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教育统计报表的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各级教育统计部门每年在学校填报统计报表前,必须进行统计报表布置培训,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统计人员布置本年度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宣讲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要使广大统计人员正确理解教育统计指标涵义、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报表内、报表间各个项目的对应关系。

  学校在填报报表时,要先查阅项目的原始记录,经审核、整理汇总后填报,对于难以判断、把握不准的问题,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报表上报前,要严格审核,综合分析,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统计人员在确保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无误后,送学校校(院)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统计人员对学校上报的统计报表,要进一步审核,然后进行数据汇总。汇总后的数据经再次检查无误后送本部门领导(委主任或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学校校(院)长和教育部门领导,对签署报出的统计数据负有法律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使用数据时,必须以报出或发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避免数出多门和前后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育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势下,教育统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明确统计职责,确定统计岗位,充实统计力量,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五、努力改善教育统计工作条件。必要的统计工作条件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加强教育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省、地(市)、县(市区)、高校、中专要积极创造条件,配置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设备,逐步做到统计数据运用计算机处理,提高统计数据汇总和传输的速度和质量。

  六、加强教育统计检查工作,建立统计检查制度。各统计单位要建立统计工作自查制度。上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地区的教育统计工作进行抽查、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中要重点核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学校进行互查。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杜绝“走过场”。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保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表彰制度,对能按期完成统计年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不按期报送统计资料,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等现象,应严肃查处。对统计数据失实的地区和学校,上级机关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对重大或突出的案件,对其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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