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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06-27  关注量:120  喜欢(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的管理,总局要求各地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进一步要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大而进项金额小或为零的企业以及连续零负申报的企业必须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现就通知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从2005年6月份开始,省局将根据总局提供的申报异常企业名单,通过FTP按月发布我省需评估并上报评估结果的企业名单。请各市县局按照省局提供的企业名单(2005年5月需评估企业名单见本文附件),按月做好对列名企业的纳税评估。

  省局每月5日前发布上月企业名单(路径:FTP/税政处/申报异常),各市县局要及时下载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于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路径:FTP/税政处/申报异常/评估结果),上报文件名请标明××月××市(县)(月份以申报期为准)。评估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评估月份的进、销项金额、税额、应纳税额和税负,发票开具情况、各种进项抵扣凭证金额、份数及其在总进项中所占的比重、总局已反馈的进项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情况,专用发票销项大而进项小的原因,企业经营及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有无异常等。有必要的,纳税评估可以向以前年度和月份延伸。

  二、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或者低税负申报)和连续3个月无销售额的企业,一律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三、对使用“四小票”作进项抵扣的申报异常企业,评估时要重点关注,特别应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 “四小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除上述评估指标外,各市县局还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其他评估指标,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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