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1-08-16  关注量:752  喜欢(350)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后,提供地税部门。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记帐,地税部门未足额征收单位及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帐户不能记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做好个人缴费记录。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3、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4、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地方财政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地方财政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