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对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适用《刑法》第286条的请示的批复

更新时间:1998-11-25  关注量:536  喜欢(112)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破坏未联网计算机财务系统程序和数据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第286条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有程序罪”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8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的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的“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联入网络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系统所处环境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且基本无安全功能,需针对这些特点另外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然而,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属计算机信息系统,《条例》第2、3、7条的安全保护原则、规定,对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系统完全适用。因此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适用《刑法》第286条。

  此复。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3、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5、有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适用《刑法》第286条的请示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IT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IT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