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法规,根据《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准文件。事务所在法规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税务部门开办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
五、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法规执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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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 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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