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11-24  关注量:1022  喜欢(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法规,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法规,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提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准文件。事务所在法规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税务部门开办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法规办理,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法规办理,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域+字号+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五、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法规执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 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5、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