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06-07-04  关注量:581  喜欢(449)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3月20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许可。

  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 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0吨以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等),具备或者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第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吨以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第五条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审核、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2、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结论及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核结论的通知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5、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