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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7-11  关注量:997  喜欢(391)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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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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