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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3-30  关注量:867  喜欢(279)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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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1、关于《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2、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3、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2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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