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
5、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