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更新时间:1999-09-01  关注量:175  喜欢(71)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保留我省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函》及《关于补报保留涉及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函》(豫政文[1998]1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费、你省收取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审批费改为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你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严格核定。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口岸维检费、书报刊经营管理费、驾校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摊位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修改磷霉素钙片说明书用法用量项的通知

2、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