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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你省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厅、水务局《关于上报〈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琼财企[2007]1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实施细则》第六条中明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二)删除《实施细则》第九条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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