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地税稽查工作的职能,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 “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的规定,各级地税稽查局应及时将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不足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促进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达到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级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在送达被查单位的同时,应及时抄报被查单位的主管地税局,以便主管地税局掌握该单位的纳税情况。
二、对一般性案件,各级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直接抄送主管地税机关;对重大案件,各级地税稽查局应进行稽查成果的分析,找出税收征管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工作中需要完善的方面,填制《税务稽查案件信息反馈意见表》(格式附后),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三、各级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稽查反馈的情况,及时改进日常工作方法,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改进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查部门。
四、各级地税稽查局应根据所查案件,认真填写《税务稽查案件信息反馈意见表》,报征管部门,在纠错堵漏的同时,确实做到以查促征管,保证税收法令的正确贯彻实施。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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