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市区(不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销售货物由现行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4000元,郊县(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市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2500元,郊县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2000元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5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的起征点按陕地税发[2003]77号文执行,即西安市城郊六区(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为月营业额3000元;西安市所属其他郊县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通知第八条 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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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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