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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印发之前,未对破产企业停息而造成的核销后账面挂息,各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可直接冲销,并行文报总行财会局备案。
二、本办法印发之前,对兼并方停息的,自2000年一季度起恢复计息,进入催收贷款利息账户核算。
三、目前情况下,分行坏账准备金使用为零后,核销表内应收利息可全部使用总行呆账准备金。
四、兼并转户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财会局另行规定。
五、武汉分行从2000年起,停止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六、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报告单》(见附件二)。
七、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应于2000年5月8日前向财会局报送本年前四个月的《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及坏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三)。清算中心、武汉分行应于2000年5月8日向财会局报送本年前四个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四)。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管理,规范总分行呆坏账核销财务行为,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总行统一提取,集中使用。
第三条 坏账准备金由分行按总行有关规定提取,经总行批准后使用。
第四条 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全行财务计划管理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工作由总分行财会部门共同负责、分工协作。具体如下:
(一)总行财会局负责制定和解释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全行呆坏账准备金,分析预测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协调总分行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等财务事项。
(二)分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坏账准备金,预测并掌握本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总行财会局报告。
(三)分行会计部门负责准备金账户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信息。
第三章 准备金财务预测
第六条 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预测是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分行财务部门通过准备金财务预测,建立财务信息的传递和反馈机制,协调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分析和控制呆坏账准备金变动对财务承受能力的影响。
第七条 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预测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当年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计提依据和预计计提金额。
(二)当年准备金的预计使用规模与结构:
1.核销呆账损失预计使用的呆账准备金规模;
2.核销坏账损失预计使用的坏账准备金规模;
3.核销坏账损失预计可使用的呆账准备金规模;
4.核销坏账损失预计直接进入成本的数额。
(三)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对本行财务承受能力的影响。
第八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对全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可使用规模进行预测。各分行财务部门负责依据总行资产重组局下达的项目核销计划,对本行核销呆坏账损失预计使用的准备金规模进行预测,填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使用规模预测表》(见附件一)报告财会局。
第九条 各分行财务部门应跟踪计划变动情况,发生对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调整预测规模并报告财会局。
第四章 准备金计提
第十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计算公式: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第十一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实行分季提取、年终调整的办法。具体如下:(一)一季度呆账准备金计提金额=季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二)二三季度呆账准备金计提金额=(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初各项贷款余额)×1%。
(三)年末计算当年应提取金额,依据前三季度已提取金额调整后计提。
第十二条 对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3‰提取,列入当年成本。
第五章 准备金使用
第十四条 核销贷款本金应使用总行贷款呆账准备金。
第十五条 核销表内应收利息,应使用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不足以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应直接计入分行成本,也可向总行申请使用贷款呆账准备金进行核销。
第十六条 核销表外催收贷款利息,应直接冲减有关表外科目,不得使用准备金。
第六章 呆坏账核销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破产的,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分行财务部门应核准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借款单位的贷款余额和累计欠息,作为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金额扣除我行受偿额,作为申报核销金额。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被兼并的,分行应依据兼并方与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将兼并方承接的债务从被兼并方账户转出,新建账户核算。未办理转账之前,被兼并方账户照常计息。
第十九条 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企业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执行以下核销政策:
(一)分行可申请核销截止兼并完成日被兼并方的累计欠息。兼并完成日后产生的复利,应一并申请核销。
(二)兼并方承接的本金,享受免息优惠,实行先计后核原则。自兼并完成日起,本金正常计息,进入催收贷款利息账户核算,收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通知书》(以下简称《核销通知书》)时再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分行财务部门应依据资产保全部门提供的核销申报材料和会计部门提供的账务情况,对拟核销金额进行审核,在《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中出具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核销通知书》由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签发,分行财务部门确认使用何种准备金及额度,在《核销通知书》上出具意见后,将原件转交会计部门作为凭证附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分行会计部门应依据财务部门在《核销通知书》上的意见,以使用准备金、直接进入成本或冲销表外科目等方式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 分行会计部门应以《核销通知书》签发日为准,进行核销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日与《核销通知书》签发日跨季的,应对已计利息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分行会计部门应在账务处理当日填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报告单》(简称《核销报告单》,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送资产重组保全局,一份会同内部往来凭证送清算中心。《核销报告单》复印件送分行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中心应根据《核销报告单》和内部往来凭证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回已核销的本金,应增加呆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利息,无论核销时是否使用准备金,都应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七章 报告和核查
第二十七条 分行财务部门应于月度终了8日内,向总行财会局报送《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及坏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三)并附文字说明(具体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清算中心应于月度终了8日内向财会局提供《贷款呆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 财会局应定期核查准备金变动情况,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此前印发的有关财务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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