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4-01-14  关注量:537  喜欢(46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为确保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1),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一)过渡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过渡期内,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的,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规定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需使用冠名发票的,按规定向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三)过渡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汇总过渡期内发票使用情况,分别向当地国、地税主管部门填报《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未用发票缴销手续。

  附件:
  1.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票样
  2.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4日

  关于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编写了此解读,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为确保春运期间粤海铁路畅通、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发票平稳过渡,我们根据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起草了此公告,对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发票衔接问题进行明确。

  二、营改增后,对哪些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附件下载:
  1.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票样
  2.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最低工资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财政部 外交部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5、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暂行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