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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委托代征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的主管机构
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核算的部门具体办理。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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