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更新时间:2001-11-19  关注量:966  喜欢(878)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

  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

  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

  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与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与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