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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文山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文山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根据云南省司法厅、民政厅(云司宣[2004]3号)和文普联通[200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农村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为主体,创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探索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方法和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对于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标准
根据《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的基本标准是:
(一)村级组织机构健全,能有效发挥作用
1.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职责明确,工作协调。
2.村民委员会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具有合法性、民主性、可行性;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能落实。
4.村党总支(支部)工作制度健全,在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中能发挥领导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组织活动正常,党员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5.村民委员会能自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乡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6.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村党总支(支部)的领导,村“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好。
(二)有完善的民主选举程序,选举制度健全
1.村民选举委员会民主产生,村委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无任期届满不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的情况,选举工作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2.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选举秩序良好,村民能充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行为。
4.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无非法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在正式选举20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设立秘密写票处;无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5.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方为有效;罢免时应提出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应当及时补选,不能影响本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
(三)有完善的民主议事程序,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健全
1.自觉遵循村级民主决策原则,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民主议事程序,按照村级重大事务范围和决策程序实施决策。
2.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务能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项能由村民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能自觉遵循村级民主决策的原则,对涉及本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严格依照决策程序实施决策。
3.村民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提交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无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
4.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组成,定期开会研究讨论村务,并落实“一事一议”制度。
(四)有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1.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有内容全面而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调整,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没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建立健全并落实村级财务管理三项制度,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制度落实。
3.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没有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议制度健全,活动正常,在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明显;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中的党员模范执行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无违章违纪行为。
4.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超过半数的18岁以上村民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有完善的公开办事程序,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1.有完善的公开办事程序,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健全;村干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村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两次,党员大会每年至少评议党支部工作一次。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一次。民主评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务管理人员一次。无不合格的村干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会计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经审计无违纪违法问题。
4.建立健全和完善村干部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离任审计制度、过失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5.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明确,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按照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财务公开的7项内容及时公开村务、村级财务;重大村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村级财务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重要收支及时公布,并设村务、财务公开栏。
(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村领导小组,职责明确,有年度普法计划;村“两委”成员带头学法,每季度学法不少于2次,组织村民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1次,并落实好年度学法计划。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健全村民法制学校,做到村级有法制宣传组,村民小组有法制宣讲员,每户有一名法律明白人;村民学法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场地、有考核。
3.村有法律图书室或法律图书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藏书,有法制宣传教育园地;以民族民间节日为契机开展“送法下乡”、“法进农家”、“讲案学法”、“法制文艺”等生动形象的宣传活动。
4.建立村民学法、用法、守法档案。开展“法制文明户”创建活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活动。
5.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借助媒体和宣传阵地,认真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寓教于乐、效果较好的宣传活动。
6.村民自觉遵纪守法,辖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集体越级上访、无封建迷信活动、无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无非法婚姻和非法收养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滥砍伐林木和违法开采矿山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7.村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无刑事犯罪行为,无干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无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的行为。
(七)积极开展农村法律服务,维护村民自身合法权益
1.村聘请法律顾问,有办事地点和工作制度;有效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切实帮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处理好涉农问题。
2.村民具有依法维权意识,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渠道。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农村治安稳定
1.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村三级治保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工作职责明确,做到村有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有调解小组,每10户村民设一名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调解工作村民满意。
2.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治安保卫责任落实,村级治安秩序良好,农村社会稳定。
3.基层治安保卫工作岗位责任、情况登记、信息报告、案件查证、作案现场保护、群防群治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优劣奖惩制度落实。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统计报表、文书档案、回访、纠纷排查、纠纷信息传递反馈制度。
5.建立巡逻联防制度,预防违法犯罪,保护村民生产安全,村民无严重盗窃行为,无包庇罪犯行为。
6.对本村暂住人口有管理制度,建立暂住人口管理档案。
7.做好经常性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具有明显劣迹、处于犯罪边缘的重点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他们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九)农村经济、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坚持依法治村与以德治村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村民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明显提高。
2.村民委员会领导经济工作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村经济不断发展,村民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无制假售假行为。
3.村民委员会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优待抚恤、养老、扶老及助残工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有明显改观。
4.村级集体经济持速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干群关系融洽,政令畅通。
5.村民委员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开展活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
6.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做到有部署、有指导、有检查、有评比、有小结、有表彰。
7.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8.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严防打架斗殴事件和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有效遏制本村重大事故。
9.搞好本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管理,美化环境,有效预防各类疾病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作为依法治州、治县、治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有组织、有步骤、按计划进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切实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活动各项目标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组织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两委”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为确保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四)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在州、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成立州、县、乡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司法局、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所),司法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局宣传科、民政局基层政权科、乡镇民政助理员为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全州“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州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金慈昆副州长担任,州司法局局长蒋祝成和州民政局局长张继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司法局,蒋祝成兼任办公室主任,沈廷军(州司法局副局长)、李明福(州民政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州司法局宣传科和州民政局政权基层科抽调。
四、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全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加强协调、指导、管理;制定本州、县、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和落实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组织对本地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执行云南省和本地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搞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调研,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意见;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对村民委、村小组、法制宣讲员、普法骨干培训等工作,保障村民委、村民小组学法有教材、普法有资料、用法有依据;帮助和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建立健全村民委法制夜校、法制文艺宣传队、法制专栏、墙报、黑板报等工作;收集整理“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成功经验,及时编报简报信息和年终工作总结。
(三)乡(镇)司法所工作职责:执行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制定本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工作方案,工作职责及制度;以 “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基本标准为依据,认真指导村规民约的修改工作,严格执行创建活动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加强《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法制讲话》、《计划生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民主政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确保“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以村为基础,以村干部、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探索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方法,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收集“民主法治示范村”成功经验,积极上报简报信息。
五、创建活动的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要认真研究,确定创建试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创建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点面结合,形成规模效应,力争在“四五”普法验收时,全州有50%的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二)要加大对《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民主政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与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活动相结合;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结合;与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农村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农村合法权益相结合;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相结合,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法制宣传内容上的实用性、方式方法上的多样性、工作安排上的灵活性,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鼓励广大村民争做法律明白人,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工作制度。一是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二是完善和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三是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四是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五是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五)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加大对司法所干部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的一线作用。要以“贴近农村、服务农业、心系农民”为宗旨,确定法制宣传内容,积极开展为民便民法律服务,切实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帮助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群众在学法用法中感到亲切、得到温暖、尝到甜头,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要做到组织健全,经费保障,职责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有力、定点合理,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亲自抓,保证每个乡镇有1个县级领导亲自抓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做到定人、定单位、定责任,长抓不懈,一抓到底,真正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七)各县司法局要选定两个经济基础好、交通信息便利、村干部积极性高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点,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真正做到看得见、摸得着。
(八)乡镇司法所要重点指导1个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落实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工作职责、制度建设、法制学校(夜校)、宣传阵地、法制文艺节目、法制宣讲员(辅导员)、人民调解、治保组织、民兵之家、妇女之家、科技文经活动、安置帮教、矛盾排查、民间纠纷、法律服务、送法入户、维护权益、提高意识、遵守法律等方面下功夫,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人员、有阵地、有措施、效果好,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九)要建立健全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及时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及村级日常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断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制度名称附后)
1.村民自治章程;
2.依法治村民主管理规定(村规民约);
3.村支书、村主任(副主任)、文书工作职责;
4.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
5.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6.村民委学习、会议、工作和奖惩制度;
7.村民委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8.村民委经济发展目标管理制度;
9.村民委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10.村民委群防群治工作制度;
11.村民委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2.村民委学法用法和法律讲座制度;
13.村民委科学技术学习与活动制度;
14.村民委“十星级文明户”评选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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