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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更新时间:2003-11-17  关注量:767  喜欢(66)

游侠财税编辑注:根据“财库[2016]19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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