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63%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6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70%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7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