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63%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6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70%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部分商品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印送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7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