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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03-05-22  关注量:923  喜欢(367)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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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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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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