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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民办非盈利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请示》(闽财综[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76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市场化运作方式,不体现政府行为,其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不宜向民办医疗机构提供财政票据。
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或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复。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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