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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下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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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5、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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