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9号

更新时间:2010-09-06  关注量:112  喜欢(17)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400亿元,其中1年期200亿元,票面年利率2.60%;3年期200亿元,票面年利率3.73%。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9月27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和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36%计息;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1.7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52%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0年九月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粮食经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4、国土资源部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兴地战略的决定

5、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9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