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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1-09-03  关注量:467  喜欢(367)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一、略。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

  今年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点是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同时针对目前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适用对象为: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举办的高职班)、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博士、硕士)。

  2、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额度的问题

  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额度可根据省定收费标准按学制或学年签定贷款协议,学校应优先安排贫困生住普通学生宿舍。学生生活费月贷款参考标准,目前昆明地区高校高限为300元,其余地州市院校为250元,下浮不限。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人,依据学生目前的困难程度和今后的还贷能力具体商定。

  助学贷款协议的审批和签定原则上一年一次,最多两次,集中在新学年开学之际办理。

  3、从今年起,全省高校贫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统一使用需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基层组织审核盖章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见附表一)。对今年录取的新生,由省教育厅负责,随录取通知书发送国家助学贷款宣传资料和该表。

  4、关于统一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格的问题

  为便于宣传、指导学生填报申请表格,同时也便于审核以及今后的建档、存档,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协调各国有商业银行,统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审批表格(见附表二)。

  5、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各经办银行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6、关于政府(财政)50%贴息的具体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贷款及还本付息期间,按贷款学生所在学校经费隶属拨款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贷款数额贴息50%.为便于实际操作及管理,我省实行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100%贴息;学生毕业离校后,由学生还本并全部付息。具体操作程序:由各高校填报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数字表(见附表三),经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在年初预算中将应贴息经费下达给各有关高校,由高校直接按季支付给有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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