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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35种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措施

更新时间:2004-12-10  关注量:983  喜欢(6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4年  第95号

  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35种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措施(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进口配额管理措施机电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取消进口配额管理措施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7021092 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2 87021093 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3 87029020  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
4 87029030 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
5 8703213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6 8703219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辆 
7 8703223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 8703224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9 8703225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10  870322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1 87032314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12 87032315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13 87032316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14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5 87032334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16  87032335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17 87032336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18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9 8703243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20 8703244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1 8703245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22 8703249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23  8703313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24 8703314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5 8703315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26 8703319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27 8703323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28 8703324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9 8703325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
30 8703329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31 8703333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32 8703334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33 8703335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34  8703339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
35  87039000 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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