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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1995年税收大检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5-10-13  关注量:705  喜欢(325)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的税收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乘税制改革之机,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偷税、骗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遏制偷税、漏税、骗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我省财政收入,对各类违法行为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查处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1995年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实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各地要把税收大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并贯穿始终,通过大检查建立健全各类税收征管制度。现将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检查的范围是:一切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的重点:一是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大户;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三是涉及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四是涉及缴纳“两税”附征城建税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税收法纪的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问题。

  二、检查内容针对地方税收的特点,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对收入较高者的申报、纳税和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律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宾馆、饭店、舞厅、卡拉OK厅、酒吧、发廊等服务娱乐行业是否隐瞒、少报营业额及定额与实际相差较大等问题进行检查。

  (三)对交通运输户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擅自越权减税、免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等行为进行检查。

  (五)对普通发票进行检查,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活动。

  (六)对资源税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个人、农民开采资源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七)对乱列成本费用,收入核算不实,任意减少利润增加亏损,偷漏所得税问题进行检查。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今年的税收大检查,仍然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纳税义务人、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

  整个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截止11月20日;(二)重点检查阶段,从11月21日至12月底;(三)整改建制、总结验收阶段,从1996年1月1日至1月20日。

  四、大检查的有关政策对检查出来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属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从宽处理;凡属重点检查中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自查不认真、交白卷、走过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责成其重新自查,并列为重点检查。

  五、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为搞好大检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一位局领导负责,指定专人收集反映情况。省地税局大检查由倪宗瑜副局长负责,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办公室主任段永明、副主任罗连杰。联系人张建成、董跃明,联系电话:3132722、3133442.鉴于目前地税经费比较困难,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解决大检查经费,确保地方税收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一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统计报表上报省局;好的经验材料要及时用简报形式报送省局;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典型案例材料连同大检查书面总结于1996年1月30日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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