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05-27  关注量:226  喜欢(115)

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登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3年1月8日在上海市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海事仲裁案件。为了明确相关案件的管辖分工,加强海事仲裁司法监督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特此通知

  2005年5月27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2、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的公告

3、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司法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司法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