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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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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署公告2013年第35号(关于公布海关行业标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