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更新时间:2023-08-22  关注量:357  喜欢(93)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