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6-10-26  关注量:752  喜欢(67)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外文人字[2006]38号)收悉。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所属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实施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4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9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58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32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76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二、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以及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3、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4、国家粮食局通告2015年第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6年第2号——发行200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事项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