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09-07-22  关注量:818  喜欢(363)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应如何处置的请示》(苏民福〔2009〕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已经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具有和被收养人原生父母同等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养父母送养子女应当严格按照生父母送养的登记程序办理。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Sylar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关于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4、关于扩大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直达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民政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民政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