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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64-01-31  关注量:775  喜欢(4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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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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