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相关阅读:
2、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