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更新时间:1952-04-16  关注量:990  喜欢(684)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兹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为文教局)应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

  三、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根据各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

  1.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应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亦应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

  2.有关的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均应指定专人负责.

  3.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半数左右的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作适当的分工.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机构可根据下列原则,实行适当的分工:

  1.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

  2.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所设专人负责处理.

  3.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专设人员会商处理.

  五、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上述各项规定,积极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并尽可能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和热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干部参加工作.

  1952年4月16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海关总署关于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的通知

3、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4、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KG点火药等火工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教育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教育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