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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委《关于申请变更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项目投资主体的请示》(粤发改交通 [2014]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广州港集装箱运输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顺利实施南沙港区三期工程,同意将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工程项目单位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除上述调整外,该项目的其他各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10]3155号)内容执行。
三、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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