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5-09-21  关注量:776  喜欢(345)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环[2015]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借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倾倒、混合、填埋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当事单位和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二、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规定,对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追缴排污费,追缴的排污费的缴纳主体是违规借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追缴排污费应由危险废物倾倒、非法填埋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

三、有具体单据、证据表明危险废物系单独倾倒、非法填埋的,排污量据实核定;已经与其他垃圾混合的,按危险废物倾倒、非法填埋所在地政府部门组织处置的混合总量核定。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21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5、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环璄保护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环璄保护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